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姚爱仙与方群勇、邵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仙,方群勇,邵连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姚爱仙。被告方群勇。被告邵连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仙与被告方群勇、邵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爱仙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爱仙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思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