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姚爱仙与方群勇、邵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仙,方群勇,邵连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姚爱仙。被告方群勇。被告邵连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仙与被告方群勇、邵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爱仙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爱仙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思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