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行赔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钱交林与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交林,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甬余行赔初字第1号原告钱交林。被告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法定代表人岑忠良。委托代理人郑百军(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交林诉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钱交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交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交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交林负担。审 判 长 唐平君审 判 员 徐 洪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