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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郑迎奎与李生辉、李生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迎奎,李生辉,李生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郑迎奎,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无业。被告李生辉,男,汉族,现年约46岁,农民。被告李生贵,男,汉族,现年约5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迎奎诉被告李生辉、李生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迎奎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迎奎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迎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6元减半收取,即53元由原告郑迎奎承担。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