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成某,女,生于1981年4月2日,汉族。被告沈某,男,生于1977年6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文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