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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成某,女,生于1981年4月2日,汉族。被告沈某,男,生于1977年6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文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