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云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1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义,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罗冰,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灿照、段小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义及其指定辩护人罗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云义与被害人王某己(女)于2012年7月在深圳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后王某己独自离开深圳,和王云义感情疏远。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王云义从深圳来长沙看望王某己,王某己租住在长沙市岳麓区上柏家塘云湾宾馆的204房间,王云义住在该旅馆201房间,见面后,王云义认为王某己对自己不够热情,两人时有争吵。2014年8月17日凌晨0时许,在201房内,被告人王云义与被害人王某己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王云义将王某己按压在床上,使王某己不能动弹,几分钟后,王云义松开双手,王某己起身打了王云义一个耳光,被告人王云义感觉自尊心受到伤害,激怒之下,拿起房内电视机旁的水果刀,朝王某己的左下腹部猛刺了一刀。刺伤王某己之后,王云义见王某己流血不止,立即将王某己送往就近的湖南航天医院进行抢救,并拨打110电话报警,然后一直待在医院,直至公安民警到达将其带到派出所。到案后,王云义对自己刺伤王某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王某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己系被他人持锐利器具刺、捅右下腹部致左髋外动脉完全断裂及左髋外静脉不完全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水果刀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110接处警登记单、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急诊病历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王某甲、任某、邓某、蔡某、周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云义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云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云义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未提取凶器上的指纹,无法查明凶器的使用人;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云义与被害人王某己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王云义从广东省深圳市返回四川老家,途中前往长沙看望被害人王某己,两人碰面后,王某己安排王云义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柏家塘小区3栋云湾旅馆201房,自己则与同事住在该旅馆204房,在此期间,两人多次发生争执。2014年8月17日凌晨0时许,王云义与王某己在201房间内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王云义将王某己按压在床上。王云义松开王某己后,王某己起身打了王云义一个耳光,王云义被激怒,随手拿起房间内电视机旁的一把长约32cm的水果刀,向王某己的左下腹部捅刺一刀,致被害人王某己左髂外动脉完全断裂及左髂外静脉不完全破裂,引起大失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8月17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云义在刺伤被害人王某己后,即将其送往湖南航天医院救治。到达医院后,王云义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长沙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单、破案报告、投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17日1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天顶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岳麓区上柏家塘社区看到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子全身是血,报警人已将其送到了航天医院,称该女孩没有了生命迹象。当日1时51分,一名自称王云义的男子打电话自首,称自己将女朋友杀死,正在航天医院抢救。随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侦大队民警赶赴航天医院,将王云义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2、湖南航天医院出示的急诊病历复印件证明,王某己于2014年8月17日1时50分进入该院,其左腹股沟被刀刺伤后出血10余分钟,已无生命体征。该院对王某己进行了30分钟的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时20分宣布其死亡。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于2014年8月17日3时10分开始对案发地长沙市岳麓区上柏家塘小区3栋云湾旅馆201室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电视机旁提取到一把长约30cm、带有血迹的水果刀,并在该房间内提取到大量血迹。4、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长沙市岳麓区上柏家塘小区3栋云湾旅馆201室内的电视机柜上提取到水果刀一把,并随案移送了其照片,该水果刀暂存公安机关。5、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法物)字(2014)3946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提取了王某己的生父薛贺山、生母任凤英的血样,与死者王某己的血样符合亲缘关系。6、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法物)字(2014)3355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从云湾旅馆201房间内提取的黑色水果刀上血迹、在房间内墙上、床上的枕头、床单及一只女式拖鞋、地面等处提取的血迹与死者王某己的血样对比一致;从201房地面上提取的一枚白沙牌烟蒂检出王某己的基因型;从王云义左手背、右手背、左腰背、右侧胸部、左脚皮鞋鞋背处提取的红色斑痕与死者王某己的血样对比一致。7、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长)公(岳)鉴(法病)字(2014)098号尸体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己符合他人持锐利器具刺、捅左下腹部致左髂外动脉完全断裂及左髂外静脉不完全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害人王某己系同事关系,且共同居住在云湾宾馆203房间。2014年8月17日2时左右,其从工作的菲动KTV下班回到云湾宾馆。进入楼道后,发现地上有滴落的血迹,她沿着血迹一直走到201房间,发现房间的地面上有大片滴落血迹、床上有一块大的血迹。看到场景,她马上回到自己房间,发现王某己也不在房间,手机也没人接。然后我就打电话给王某己的侄女王某丙,告诉王某丙宾馆的情况。不久其接到王某丙电话,说她在湖南航天医院,医生说王某己不行了。她赶到医院,王某己已经死亡。王某丙说她打电话给王某己的时候是王云义接的,王云义承认是自己造成王某己的伤亡。王某己有一个交往几个月的男朋友叫张鹿,王云义是王某己的朋友,好像是在追求王某己。王云义8月15日来到长沙,说是回老家办港澳通行证,路过长沙,要来看王某己,王某己不要王云义过来,但是他还是坚持来了,后来王某己没办法,就把王云义安排在云湾宾馆的201房间住下。王云义在201房间居住期间多次要求王某己到他房间去,还动手拉她,但是都被王某己拒绝了。王某己对我们表示很讨厌王云义。王云义在长沙期间一直和王某己有争吵。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王某己的姨侄女,与王某己同在菲动KTV上班,居住在云湾宾馆203房。2014年8月17日2点多,其接到王某乙的电话说201房间内有很多血,其小姨王某己的电话打不通,她马上打电话给王某己,打了多次后王云义接了电话,说她小姨在医院。其到了航天医院,看到王某己躺在手术台上,王云义对她说:“羽轩(我的艺名),对不起,都是我的错,是我害了你小姨!”然后王云义就被警察带走了。医生抢救半小时后宣布王某己死亡。王某己有一个交往四年的男朋友叫张鹿,王云义一致在追求王某己,但是王某己很讨厌他。王云义是回老家路过长沙来看王某己,王某己不要他来,但是他坚持来了,并且找到了王某己。王某己没有答应做王云义的女朋友。王云义多次要求王某己去他房间睡觉,王某己不同意,王云义就要挟她说“别逼我,否则我跳楼。”还有一次王云义拿了一把水果刀在手上,说“别逼我”,王某己说“怎么的啊?你还要杀我?来呀来呀!”然后王云义看到王某丙来了,就笑了一下,作罢了。事后王某己说是开玩笑的。201房间电视机后面有一把水果刀,是买来切西瓜用的,可能王云义是用这把刀伤害的王某己。1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云湾宾馆的老板。王某己以月租的形式住在其开设的旅馆内。王某己的男朋友暂时住在201房。这名男子四个月前就来过,还帮王某己交了500元的房租。2014年8月16日晚上20时许,王某己和她男朋友发生争吵,原因是王某己要求她男朋友给她买一盒化妆品,但是她男朋友不同意,其男朋友说:“你莫逼我、你莫逼我”。并且使劲抽烟。11、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沙市岳麓区“湘浙小商品市场”的老板。其辨认出王某己的照片,并证明,王某己与2014年8月16日下午3时许和另一名女子,还有一名男子来到其化妆品店内,王某己提出要买两款化妆品,但是这名男子只帮她买了其中一部分,付款300元。晚上8时许,王某己又和这名男子来到其店内,买了270元的化妆品,这名男子付的款。12、证人任某、邓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7日凌晨1时40分左右,他们在经过上柏家塘梅溪酒店的时候,看见一名男子背着一名女子在走,这名男子叫住两人所骑摩托车,要求他们送其去医院。任某看到女子满身是血,就报了警。邓某将他们送到了湖南航天医院。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湖南航天医院急诊科护士。2014年8月17日凌晨1时50分许,一个上身赤裸的男子抱着一名女子来到该院大厅呼叫“救命”,当时这名女子已经没有血压、脉搏了。后来抢救无效。死者叫王某己,送她来的那名男子自己报警称是死者男朋友,拿刀将自己女友捅死了。王某己被捅部位在左腹沟股动脉处,伤口长约9cm,死亡原因是失血过多。14、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其系王某己的姐姐,2014年8月16日晚上曾与王某己通电话,当时王某己没有什么异常,比较开心。15、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其系王某己的父亲,由于王某己常年在外地工作,他对王某己的交往情况不了解。关于本案的善后事宜全权委托王某丁办理。16、被告人王云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明,2012年7月份左右,其在深圳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己,后面一直保持电话联系,直至2012年年底,他给王某己打过1000余元作为路费。2013年期间,他一直没能联系上王某己。2014年年初,其在东莞打工期间联系上了王某己,给王某己打了3000元钱,要她来这里,她来之后与其同居将近半个月,其多次给她买东西,包括一台苹果5S手机。2014年5月2日,他来到长沙王某己的住处,期间帮她交了房租,两人经常争吵,王某己对其表现冷淡,其于5月6日返回深圳。2014年8月14日,他打算从深圳返回四川老家,打电话给王某己说要来长沙看她,王某己说:“你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于是其于8月14日晚上到了长沙,来到王某己工作的梅溪湖大酒店附近的一家旅馆,王某己安排其住在201房间,她住在204房间。这几天王某己对他始终表现得比较冷淡。8月16日下午3点,其根据王某己的要求带她去买了化妆品。下午6时左右,王某己还缠着他再给她买化妆品,他心里不高兴,就说:“你别逼我。”最后王某己生气了,他没办法,只好又给她买了化妆品。当日晚上10时许,因为王某己要他把201房腾出来给羽轩(音同)住,两人对于另外找住处的事情就发生了争执,其气得说:“我想杀人了!”。后来他们一起回到201房间,其把送给王某己的苹果手机拿来玩,从她的手机相册里删掉了照片,王某己看到了就大力抢走了手机。两人为此发生争吵,他又从王某己手机里删掉几张照片,她又来抢手机。他一把抱起她,把她压到床上,左手压她肩膀,右手掐她脖子,两人又争吵。随后他放开了王某己,她一起身就用右手狠狠打了他一耳光,还喊了一句“滚!”其被激怒了,这时他看到电视机旁有一把水果刀,于是拿起刀对着王某己腹部捅了进去。其很是气愤,对王某己说:“你为什么要逼我。”王某己瘫在床上,虚弱地说:“快打110。”他当时懵了,赶紧脱下自己的上衣,包扎在她腹部,又打了110,讲他把女朋友杀了,并告诉了他的位置。他拿了银行卡抱起她下楼梯,后又背着她到了路边,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把他们送到航天医院。随后医生对王某己进行抢救,他再一次拨打110,告诉110其在航天医院,要他们派人来处理。没多久警察来了,把他带走了。其从追求王某己开始,对她一往情深,虽然家境不好,他还把积蓄几乎都花在她身上,她却不冷不热,还逼他多次买化妆品,现在他拿出自己买的手机操作,王某己强烈反对,最后还打他一巴掌,其所有的憋屈多次积蓄成怒火,最后被她一个巴掌点燃,当时他完全失去理智,没有考虑把她刺伤或者刺死。王云义从一组10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王某己系本案被害人。王云义于2014年8月18日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1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云义、被害人王某己的身份情况。18、案发地云湾旅馆内现场监控录像证明,王云义与被害人一同进入201房间,当日凌晨1时22分,王云义抱着满身是血的被害人走出该房间,并随后出现在一楼楼梯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义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云义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未提取凶器上的指纹,无法查明凶器的使用人”,经查,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水果刀与王云义供述的大小、形状、颜色及摆放位置一致,在这把刀的刀柄处检测出混合基因型,在此刀的刀尖、刀身处均检测出被害人王某己的基因型,王云义也认可此刀是他用来捅刺王某己的刀具,故可以认定本案中提取到的水果刀是王云义的作案工具。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系初犯、偶犯”,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云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29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啸弘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代理审判员 余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旦雯书 记 员 陈思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