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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雅思与被执行人个旧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思,个旧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字第335号申请人杨雅思,女,1990年2月1日生,彝族,住蒙自市。被执行人个旧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俞岩,该院院长。申请人杨雅思与被执行人个旧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个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个仲案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雅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认为,个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15)个仲案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中无给付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的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雅思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芷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