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执恢字第01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冀金树,湖南磊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冀金秀,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岳执恢字第01166-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被执行人冀金树。被执行人湖南磊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金树。被执行人冀金秀。被执行人李敏。担保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新城黎郡新宇一期康景园11栋4楼。法定代表人肖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岳民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广东圣达拍卖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天径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28日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李敏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88号中隆国际御玺小区3号栋D-1001号房屋(权证号:7091269**)进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申请人也不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格抵债,向本院申请进入变卖程序。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将上述房屋交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变卖,刘轩逸(身份证号码:××、刘家睿(身份证号码:××)以变卖保留价2296583.5元的价格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敏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88号中隆国际御玺小区3号栋D-1001号房屋(权证号:7091269**)的查封。二、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88号中隆国际御玺小区3号栋D-1001号房屋(权证号:7091269**)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轩逸(身份证号码:430523200905300015)、刘家睿(身份证号码:430523201102190574)所有。三、买受人刘轩逸(身份证号码:430523200905300015)、刘家睿(身份证号码:430523201102190574)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