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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继丰与申请依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安县人民政府,张继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依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依安县依安镇永勤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00171XXXX。法定代表人王书伟,县长。委托代理人张连秀,男,依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张继丰,男,194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依安县依安镇西北街4委61组。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张继丰不履行依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政征补决字(2014)0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七项,即限期搬迁一案。在审查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安县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张继丰与申请执行人依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已搬迁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政征补决字(2014)0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七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庆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