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福建天盈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恒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盈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恒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福建天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15层01室。法定代表人潭溢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东,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恒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204号福国花园1-3#楼连接体03店面。法定代表人郑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恒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