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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谈小燕与深圳市建顺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小燕,深圳市建顺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丽日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谈小燕,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浠水县。委托代理人罗秀琼,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顺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艳丽,该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李会娟。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丽日店,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会娟。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志扬,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谈小燕与上诉人深圳市建顺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顺利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一佳公司)、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丽日店(以下简称为新一佳禅城丽日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谈小燕的上诉请求:l、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建顺利公司向谈小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6436.7元(从2013年9月6日计算至2014年2月28日);2、改判鉴定费4040元由建顺利公司自行承担。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建顺利公司承担。建顺利公司的答辩意见:1、仲裁已驳回谈小燕请求。2、谈小燕与建顺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伪造的,加盖的公章不是公司的备案章。谈小燕提供的承诺书、介绍信、入场证明、都无新一佳公司的抬头,也没有写明具体门店。上诉人建顺利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判令谈小燕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谈小燕的答辩意见:1、除对二倍工资差额认定以及鉴定费无处理有异议外,原审判决其他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2、本案原审第三人在一审庭审时明确确认承诺书、入场证明、介绍信、促销员管理协议书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且也确认建顺利公司派驻谈小燕至原审第三人处从事促销工作,对考勤表的公章和部门经理的签名均予以确认。前述四份证据显然与原审第三人确认的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而且,原审第三人在收到一审应诉材料之后,有充分的时间调查核实本案的相关情况。因此,原审第三人的庭后否认行为显然违反民事诉讼禁反言规则。原审第三人之所以如此显然是庭后受到建顺利公司的干扰,因为原审第三人与建顺利公司之间是存在利益关系的。3、关于考勤表是手写的原因是因为考勤打卡机坏了,而且第三人对考勤表也予以了确认。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谈小燕、建顺利公司双方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1、谈小燕与建顺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顺利公司应否向谈小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鉴定费该如何处理。对于双方无异议的原审其他认定和裁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谈小燕与建顺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谈小燕主张与建顺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劳动用工合同》、《入场证明》、《介绍信》、《承诺书》、《促销员管理协书》、《考勤表》等证据,其中,《入场证明》系建顺利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出具给新一佳商场的,主要内容为建顺利公司派驻谈小燕为促销员,请求新一佳商场协助办理入场事宜;《介绍信》盖有建顺利公司的公章,主要内容系建顺利公司派驻员工谈小燕到商场办理厂方代表进场手续,确认建顺利公司与谈小燕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建顺利公司负责为谈小燕购买社保。建顺利公司虽否认《入场证明》、《介绍信》、《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但确认其中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原审第三人新一佳禅城丽日店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谈小燕提供的上述三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此情况下,建顺利公司否认与谈小燕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反证。由于建顺利公司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采信谈小燕的主张,认定谈小燕与建顺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建顺利公司应否向谈小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谈小燕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系在在诉讼阶段提出,未经仲裁前置,原审法院不予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鉴定费该如何处理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在仲裁阶段产生的鉴定费与本案诉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涉案仲裁亦对鉴定费的负担进行了裁决,原审不予处理欠妥,但因该笔鉴定费用的预交方建顺利公司未对原审法院不予处理的意见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裁决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建顺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