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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伟与孙全军、冯金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孙全军,冯金敬,艾保国,任淑荷,钱广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赵伟。被告:孙全军。被告:冯金敬。系孙全军之妻。被告:艾保国。被告:任淑荷。被告:钱广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与被告孙全军、冯金敬、艾保国、任淑荷、钱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孙全军、冯金敬、艾保国、任淑荷、钱广斌在银行帐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20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孙全军、冯金敬、艾保国、任淑荷、钱广斌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20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赵伟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