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成都欧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成都欧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武刚,成都欧力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江,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欧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欧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欧力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欧力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成都欧力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