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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向晶萍诉被告彭顺珍、张声珍、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向晶萍。委托代理人龙一明,男,花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彭顺珍。被告张声珍。被告庹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晶萍诉被告彭顺珍、张声珍、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晶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晶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晶萍撤回对被告彭顺珍、张声珍、庹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向晶萍承担。审 判 长  唐利军代理审判员  刘 姝代理审判员  朱建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凤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