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8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乔与蒲建华,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乔,蒲建华,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805-2号原告方乔,男,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忠县。被告蒲建华,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住忠县。被告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人民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635-5。法定代表人刘宏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乔与被告蒲建华、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已减半收取12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00元,由原告方乔负担。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小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