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骆冀与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冀,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239号原告骆冀,男,1984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玉君,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新城区(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55200234-6。法定代表人雷晓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杨、刘勇,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骆冀与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谭秀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骆冀负担。审判员 谭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