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纵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40号原告:纵某某,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纵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纵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