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牛金玲与李宝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金玲,李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牛金玲被执行人:李宝金本院在执行牛宝玲和李宝金一案中,已裁定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的(2015)南执字第3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庆成审判员 :刘俊喜审判员 :赵晓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