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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牛金玲与李宝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金玲,李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牛金玲被执行人:李宝金本院在执行牛宝玲和李宝金一案中,已裁定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的(2015)南执字第3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庆成审判员 :刘俊喜审判员 :赵晓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