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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谢磊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叶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叶正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985号原告:谢磊。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被告:叶正良。原告谢磊诉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叶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