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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与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集贤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戴德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工业基地富强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素凯,董事长。上诉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欧斓雅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