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浩琦与雷茂民、西安天外天锅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茂民,孙浩琦,西安天外天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浩琦。原审被告西安天外天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草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温锋涛,总经理。上诉人雷茂民因与被上诉人孙浩琦、原审被告西安天外天锅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4)户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茂民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雷茂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茂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雷茂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海林审判员 朱利安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