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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军政、郭爱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仙万。委托代理人赵珊珊。被执行人王军政。被执行人郭爱云。被执行人郭美凤。被执行人朱彩娟。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军政、郭爱云、郭美凤、朱彩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想、限被告王军政、郭爱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郭美凤、朱彩娟对被告王军政、郭爱云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王焕湖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军政与被执行人郭爱云系夫妻关系。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军政、郭爱云、郭美凤、朱彩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6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政、郭爱云、郭美凤、朱彩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