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翠芝与乔维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芝,乔维生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019号原告郭翠芝。被告乔维生。本院受理原告郭翠芝与被告乔维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发现被告乔维生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院认为,原告郭翠芝起诉被告乔维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乔维生不是适格主体,原告郭翠芝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翠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