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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翠芝与乔维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芝,乔维生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019号原告郭翠芝。被告乔维生。本院受理原告郭翠芝与被告乔维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发现被告乔维生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院认为,原告郭翠芝起诉被告乔维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乔维生不是适格主体,原告郭翠芝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翠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