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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马某甲,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亳州市谯城区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05。被告:马某乙,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在外共同打工时相识,双方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因当时原告不够结婚年龄,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原、被告经常生气,导致感情破裂,已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请:1、依法判令非婚生女儿马某丙由原告抚养,非婚生男孩马某丁由被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马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簿复印件五份,证明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3、淝河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育龄妇女卡片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6月13日做女性绝育术。被告马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实原、被告在同居生活后前几年感情尚可,未生过气。自2011年10月份原告有外遇后就一直外出不归,将儿女遗弃在家,不尽任何义务,因两个孩子一直由祖父母抚养,已与祖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改变生活环境定会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所以两个孩子应依法判决由被告抚养,原告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用。另外在双方同居期间,因原告的弟弟订婚,原告之父向被告借款5万元,该债务原告应当清偿。被告马某乙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淝河镇李小庙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马某甲于2011年10月份离家外出,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一直由马某乙抚养。经庭审质证,被告马某乙对原告马某甲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其实未做绝育术。原告马某甲对被告马某乙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明内容不是事实,原告其实于2012年12月份离家,子女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原告平时对子女尽抚养义务。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马某甲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二)被告马某乙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在外共同打工时自谈相识,双方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后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某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某丁。同居期间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09年6月13日原告做女性绝育术。诉讼中经征求双方非婚生女儿马某丙本人的意见,其自愿随被告马某乙生活。本院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行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原、被告非婚生女儿马某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选择随被告马某乙生活,本院应尊重其意愿,故马某丙应由被告马某乙自行抚养为宜。因原告已做女性绝育术,故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非婚生之子马某丁应由原告马某甲自行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女孩马某丙由被告马某乙自行抚养,非婚生男孩马某丁由原告马某甲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丰 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第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