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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晔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张晔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30号申请人:王伟。被申请人:张晔。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伟诉被申请人张晔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王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其名下京N×××××号轿车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晔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晔名下京N×××××号轿车或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王春雷人民陪审员  赵 荣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