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寅、郭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朱寅,郭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煌、葛雨婷,均系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寅。被告郭烨。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寅、郭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57元,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蔚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