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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权大勇与包莉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505-1号申请执行人权大勇,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包莉君,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权大勇申请执行包莉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包莉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