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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德润与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润,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3045号原告:赵德润,男,1945年10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普兰店市。被告:于丽,女,195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赵德润诉被告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德润、被告于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德润诉称: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于丽先后多次向我借款9.6万元,后偿还2.5万元,现尚欠7,1万元至今未还。被告于丽辩称:欠原告赵德润7,1万元属实,但暂无力还款,可以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于丽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9.6万元,后偿还2.5万元,现尚欠7.1万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赵德润提供的借款借据,备忘录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且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原告索款,被告即应及时还款,拖欠不还无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德润71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于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克俭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人民陪审员  高井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