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1诉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卢慧馨。委托代理人:孙忠江,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勇。委托代理人:田利明,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原告已预交837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