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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何庆,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华,何庆,廖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83号原告胡建华,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万鹏,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婷婷,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庆,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廖小平,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何庆、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华未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