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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庞金花申请执行周庆生、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庞金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庆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潘素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庞金花申请执行周庆生、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庆生、潘素芳拒不履行(2014)文民三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庆生、潘素芳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