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告江苏海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江苏海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谷东阳,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胡勇盛,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碧辉,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范国平,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告江苏海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江苏海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