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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朱某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原告生小孩之后,被告不但不尽抚养义务,还经常在外打牌,现小孩马上要读小学了,但户口又没有在巴南区,对此被告也不闻不问,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在外打牌不是事实,关于小孩转户口解决读书的问题,被告也在关心,过问,并非对家庭不负责任,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近年来,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在外打牌,对孩子转户口读书的问题也不闻不问,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等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在外打牌不是事实,关于小孩转户口解决读书的问题,被告也在关心,过问,并非对家庭不负责任,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应多沟通,而不是急于解除夫妻关系,现原、被告的孩子王某乙尚小,需要父母共同照顾,且原告提供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