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保健诉被告李连东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保健,李连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688号原告段保健。被告李连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保健诉被告李连东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保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元,减半收取33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贞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方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