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巴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阳澄湖度假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641514-2。法定代表人DANIELSHANBENGTE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诚,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涛涛,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