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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余小平犯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22号罪犯余小平,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珠中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小平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小平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4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余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小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记功;监区出具证明证实该犯入监以来无会见、无汇款、无通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小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累犯、严重暴力犯,且三次犯罪,所判两罪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小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