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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X,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蔡X,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XXXXX。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武X,该公司总经理。蔡X与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3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交付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商品房;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408元及利息;赔偿申请执行人精神损失费1元;承担仲裁费192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审 判 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