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杭州市西湖区鹏翔建筑设备出租服务部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杭州市西湖区鹏翔建筑设备出租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特字第18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责人:徐安。委托代理人:栾敏。委托代理人:朱跃昇。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鹏翔建筑设备出租服务部。经营者:杜金南。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孟贵独任审查。2015年5月22日,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鹏翔建筑设备出租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鹏翔建筑设备出租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鹏翔建筑设备出租服务部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鹏翔建筑设备出租服务部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