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荥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荥阳市金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宇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荥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金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新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宇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荥阳市金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宇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郑州宇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能力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荥阳市金达物资有限公司表示可以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