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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方明、曾方金与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方明,曾方金,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637号起诉人曾方明。起诉人曾方金。被起诉人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荣生。起诉人曾方明、曾方金向本院起诉称,1981年,起诉人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丹棱县杨场镇杨坝村6组的集体土地(含宋邦万灯包子0.354亩土地及王堰河坝第二块0.51亩土地),丹棱县人民政府虽未向起诉人颁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直至1992年,起诉人对宋邦万灯包子0.354亩土地及王堰河坝第二块0.51亩土地一直享有承包经营权。1992年,丹棱县国土局发文批准在丹棱县杨场镇宋编村10组征收3亩集体用地,用于丹棱县丝绸公司(现已注销)修建蚕茧站。1992年2月25日,丹棱县国土局、丹棱县杨场乡人民政府同宋编村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后因该征地决定遭到宋编村10组村民的坚决抵制而无法实施。丹棱县人民政府竟然依据在宋编村10组征地的批文到杨坝村6组征地,且征收面积由3亩变为了7亩。同年,丹棱县丝绸公司在杨坝村6组起诉人的宋邦万灯包子0.354亩及王堰河坝第二块0.51亩土地及同村另外6户村民的承包地上修建了蚕茧站(总共占地7亩多)。2006年,丹棱县丝绸公司将其下属的杨场乡蚕茧站转让给了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人的宋邦万灯包子0.354亩及王堰河坝第二块0.51亩土地及同村另外6户村民的承包地至今被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起诉人多次找丹棱县丝绸公司及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协商,要求他们返还承包地,均遭到拒绝。丹棱县丝绸公司称其对上述土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称其系通过转让方式合法取得。起诉人曾方明、曾方金认为,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起诉人对宋邦万灯包子0.354亩土地及王堰河坝第二块0.51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进行民事诉讼,其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起诉人曾方明、曾方金所陈述的事实、理由,主要涉及其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行为,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曾方明、曾方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燕萍审 判 员  邹僚松人民陪审员  邱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