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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炳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炳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991号罪犯谢炳生,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佛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炳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炳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炳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谢炳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炳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炳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炳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