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福松与深圳市龙岗区裕客隆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深圳市龙岗区XX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王Xx,户籍地址: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王XX,户籍地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大围居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购物广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购物广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审判长 龙富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国强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