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赵某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执字第131号移送执行部门: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安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交刑事罚金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查实,被执行人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云城支行的账户存有银行存款13087.5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云城支行的账户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忠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