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沧州市伟业电子制板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伟业电子制板有限公司,北京海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950-2号原告沧州市伟业电子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薛官屯乡新开路。法定代表人王树伟,董事长。被告北京海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工业区雁栖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车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伟业电子制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伟业电子制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7元减半收取1529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树纯审 判 员 郑云赏代理审判员 高成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