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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刑初速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崂刑初速字第1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某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370212xxxxxxxxxxxx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情况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崂山检公刑速诉(2015)21号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2月22日20时许,驾驶小型客车沿崂山区南王路行驶至沟崖村村委附近,将行人陈某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告人陈某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告人陈某负全部责任。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霍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