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程某某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