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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三五零一服装厂与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三五零一服装厂,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三五零一服装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环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侯秀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5号7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何礼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3365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北京三五零一服装厂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人民币一百六十六万六千八百元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马鸿雁执行员  张 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