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尚星与汤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星,汤凌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59号原告:陈尚星,男,199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凌龙,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星诉被告汤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陈尚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