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侯安全、王冬英诉侯中华、靳铁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安全,王冬英,侯中华,靳铁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21号原告侯安全,男,汉族,生于1953年。原告王冬英,女,汉族,现年60岁,住址同上,系侯安全的妻子。委托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中华,男,汉族,生于1953年。被告靳铁称,女,现年60岁,住址同上,系侯中华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安全、王冬英诉被告侯中华、靳铁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安全、王冬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安全、王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侯安全、王冬英承担。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