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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计兰与李亚龙、陈倩倩、李春兰、袁贵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兰,李亚龙,陈倩倩,李春兰,袁贵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95号原告王计兰,男。被告李亚龙,男。被告陈倩倩,女。系被告李亚龙之妻。被告李春兰,男。系被告李亚龙之父。被告袁贵巧,女。系被告李亚龙之母。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傅玉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计兰与被告李亚龙、陈倩倩、李春兰、袁贵巧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计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计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计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代理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