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周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2386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酒店39层。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卉、叶应芳。被执行人周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周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淮商初字第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执行人周旺负担。因被执行人周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卉联系,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通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周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周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卉联系,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周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审 判 员 姚立勇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雯 搜索“”